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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文物罚决〔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5-20 08:41:00   浏览次数:6285   文字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洛文物罚决〔2019〕4号
处罚名称 文物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未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隋唐东都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建设党群服务中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中岗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09060256-5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五安
处罚结果 罚款伍万元,正在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5-20
处罚机关 洛阳市文物局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410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9-5-2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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