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考古发掘计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另行告知申请人。
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