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文物出境展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举办展览的期限、地点,参展文物数量及等级,展览费用情况、人员派出情况;境外合作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境外举办展览邀请信及资信证明。
(三)展览协议书草案。
(四)文物出境展品汇总表、展品目录及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