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新闻宣传处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参观项目名称及目的;参观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具体参观计划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三)有关管理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