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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实施,洛阳市本月下旬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
发布时间:2013-09-11 15:40:29   浏览次数:481   文字大小:【
  洛阳网讯 (信息采集:徐阳光)《旅游法》10月1日实施。昨日,我市召开学习《旅游法》贯彻落实大会,解读相关法规的适用等问题,并决定于本月下旬开展全市旅游市场大检查。

  本月下旬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我市旅游部门已陆续组织涉旅企业学习《旅游法》,同时组织开展一系列旅游市场检查工作,主要针对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发布旅游信息是否规范等。

 

  该负责人表示,我市将从9月22日至10月7日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包括:未经许可开展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未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

  导游须按比例配备

  《旅游法》实施后,其与现行的旅游方面法律规范不一致时,该以谁为准?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管理科副科长程素敏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近日下发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现行旅游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等与《旅游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现行旅游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等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此外,《旅游法》要求旅行社设立时要具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导游”。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证导游。”程素敏表示,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也就是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如果想新办旅行社,就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导游;而对那些已经成立的旅行社,则给了一年的“缓冲期”,让其自行整改。

  “零负团费”将不复存在

  《旅游法》实施后,将对我市旅游市场有何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新法实施后将提高行业门槛。未来,旅行社将从单一的“价格战”竞争,变为价格、服务、品牌的综合竞争。

  “并不是只有中小旅行社面临冲击,《旅游法》使得整个行业都必须调整现有业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应摒弃原有套路,在开发个性化旅游产品、提升专业服务方面下功夫。大型旅行社会投入更多精力研发更加丰富的旅游产品,中型旅行社可能专注于某几条精品线路,小型旅行社可能将资源放在零售业务方面。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零负团费”将不复存在,导游和游客间将不会再有直接利益纽带,游客出游不用再看导游“脸色”,能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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