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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文物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洛阳市文物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8 11:30:00   浏览次数:2090   文字大小:【
                              洛文物组〔2016〕3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及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文物局党组研究制定了《中共洛阳市文物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经2016年12月26日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各科室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6年12月27日

 
中共洛阳市文物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文物局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文物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文物局党组必须服从中共洛阳市委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各基层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机关和基层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负责局机关和基层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负责县级干部的推荐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直属机关党委工作的指导,支持局直属机关党委正确履行职责。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上级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条 建立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印发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决定的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基层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基层单位机构设置、职责编制、人员招录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机关单笔10万元以上、基层单位2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科室科长(主任)、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召集人也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其他党组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党组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党组书记应待其他党组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组会议要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党组各成员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遇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的特别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本级党组或上级党组织报告。如报告后本级党组或上级党组织仍要求执行原来决定的,必须无条件执行。
    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对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及时汇报决策执行和工作推进情况。严禁借口集体领导,借口党组书记负总责,推卸个人责任。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党组书记应当经常听取党组成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决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党组及其成员应落实党务公开要求,增加党务工作的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畅通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决策监督渠道。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科室、基层单位和相关人员。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廉洁建设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一)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不是党组成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科室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专题研讨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
  (四)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五)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以身作则,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党组调研制度。
  (一)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机关各科室和各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党组成员联系基层单位等制度,每个季度须走访调研联系对象一次以上;
  (三)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文物工作一线,多同基层干部职工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后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在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党组成员每年须完成1篇以上调查报告;
  (五)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上级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组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和其他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文物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组每年至少组织3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组应全力支持市纪委派驻文物局纪检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市委要求,结合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组及其成员落实《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情形,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省市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洛阳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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